宝钢企业标准
不锈钢连铸板坯
(Q/BQB 4100-2009 代替BZJ 1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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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连铸板坯(以下简称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储存、标志和检验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生产的不锈钢连铸板坯。板坯不得进行纵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B/T 4003-1997 连铸钢板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 订货所需信息
3.1订货时用户应提供以下信息:
a) 产品名称;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及对应标准号;
d) 尺寸;
e) 加工用途;
f) 重量或数量;
g) 标准中规定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的条款或指标,如未注明,由供方选择;
h) 其他特殊要求。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
4.1.1 板坯的公称厚度、宽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mm
项 目
尺寸 允 许 偏 差
厚 度
180、200 ± 5
宽 度
750~1600 ±10

4.1.2板坯的长度通常为2000mm~14000mm;定尺和范围定尺的长度为8000mm~12000mm;定尺的长度允许偏差为0mm~+8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交付一定比率的短尺板坯(长度<8000mm)。
4.2 外形
板坯的外形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重量
板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及板坯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宝钢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表面质量
5.2.1板坯的端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裂纹、高度大于5mm的火焰切割瘤及其它影响最终轧制质量的缺陷。
5.2.2 板坯的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重叠、翻皮、结疤、夹杂、冷溅、耳子、气孔等缺陷。
5.2.3板坯表面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2mm的振痕、皱纹、划痕、压痕、擦伤、凹坑、凸块和发纹等缺陷。
5.2.4板坯如存在上述缺陷时,可进行精整清除。清除应沿板坯的长度方向进行,端面缺陷应予以割除。清除深度应按实际尺寸计算。精整清除缺陷时应保证:
a) 清除处应圆滑成斜坡形,并不得有棱角;
b) 清除宽度应不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应不小于深度的10倍;
c) 单面精整深度应不大于厚度的10%,同一横截面两相对面的精整深度之和应不大于厚度的15%;
d) 如精整深度大于厚度的4%,且精整位置又不在连铸板坯宽度方向的中部1/3位置时,应在板坯长度方向的中心轴线位置,对称修磨相应的体积。
5.3 低倍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浇铸时每一浇次可取板坯样做低倍检验,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226和YB/T 4003的规定。缺陷的种类、尺寸、外形及数量,应符合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分析
6.1.1 板坯的化学成分为熔炼分析成分。
6.1.2 如需进行成品化学成分分析,应在除连铸板坯头、尾外的宽度断面上,分别在连铸板坯厚度方向的1/4位置、3/4位置与宽度方向1/2位置、1/8位置的交叉点上进行取样,所采取的四处试样混合后分析得到的化学成分,视为板坯的成品化学成分。
6.2 尺寸测量
6.2.1 厚度应在离开端面200mm~300mm处避开圆角测量(两端平均厚度)。
6.2.2 宽度应在板坯长度的中部,沿宽度横断面中心点测量。
6.2.3 长度应沿板坯宽面的中心线测量。
6.2.4 板坯厚度用卡尺测量,宽度和长度可用钢卷尺或其它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6.3 表面质量检验

板坯的表面质量应逐块进行目视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板坯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宽度、同厚度的板坯组成。
7.2 复验规则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运输、储存、标志和检验文件
8.1 运输和储存
如需方对运输和储存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8.2 标志
标志应标记在每块板坯的端面或侧面。标志的内容通常应包括炉号、板坯号等信息。
8.3 检验文件
每批交货的板坯应开具检验文件,检验文件应按需要应注明:供方名称及商标、订货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号、产品名称、标准号及牌号、尺寸规格、炉号、板坯号、交货重量、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交货日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等。


9 数值修约方法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表2 单位:mm
项 目 图 示 允许偏差
横截面脱方 a≤5
鼓 肚 ∣T - T1∣≤ 1%W
a ≤ 5%T
镰刀弯 L≥8000 A≤40
L<8000 A≤20
不平度 L≥8000 A≤40
L<8000 A≤20
切 斜 a≤25
∣L- L1∣ ≤10
凹 陷 a≤5
a≤2%T
楔 形 a≤1%T
∣W- W1∣≤20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BZJ 137-2007。
本标准与BZJ 137-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修改了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的规定;
― 修改了低倍的要求。
本标准由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不锈钢事业部部提出。
本标准由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不锈钢事业部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徐中杰。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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