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企业标准
连铸方坯

(Q/BQB 111-2009 代替 Q/BQB 1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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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铸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生产的供再轧或锻造用的连铸方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1尺寸及允许偏差
3.1.1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mm
边长 边长允许偏差 对角线长度差
160 +4
-2
≤6.5

3.1.2 方坯的通常长度为4m~10.8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长度交货,其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允许偏差为0mm+70mm。
3.2 外形
3.2.1方坯的每米弯曲应不超过10mm。
3.2.2方坯端面应与轴线垂直,切斜应不大于6mm。
3.2.3方坯不得有明显的扭转。
3.3重量
方坯按实际重量交货。

4 技术要求
4.1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宝钢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规定。
4.2冶炼方法
钢由电炉冶炼,并根据不同钢种的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炉外精炼工艺。
4.3交货状态
以连续浇铸的方坯交货。
4.4表面质量
4.4.1方坯端面不得有缩孔、皮下气泡。
4.4.2方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结疤、夹杂、折叠和拉裂。但允许存在轻微的机械划痕、振痕等。
4.4.3方坯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上)不得大于公称边长的5%,清理宽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八倍。


5 检验和试验
5.1每批方坯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检验规则
连铸方坯应成批检验和验收。每批由同炉号、同截面尺寸的产品组成。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允许同牌号组批。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尺 寸 逐根 合格量具
2 表 面 逐根 目测

6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方坯的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Q/BQB 111-2003。
本标准与Q/BQB 11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板坯牌号规定;
——修改"质量证明书"为"检验文件"。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成峰。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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